《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
有什么新变化?
对银行业的信贷工作
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吴春梅受市银行同业公会邀请,为江门银行业保险业就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进行授课。江门银保监分局、辖区银行机构及公会有关人员共人参加本次培训。
吴春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涉及的最新担保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判例及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从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方面,对如何识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担保的规则扩张和发展等内容进行了多角度、深层次的解读。此外,现场还设有答疑环节,由吴春梅及相关专业律师对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吴庭长很好地解答了我们工作上会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参加本次培训的从业人员纷纷点赞,他们表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知多D
从《民法典》看我国担保制度的
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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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担保制度
物的担保-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置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第三百八十六条至第四百五十七条)
债的担保-保证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第六百八十一条至第七百零二条)
02
债的担保—保证
1、保证的类型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3)约定不明(《民法典》第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影响巨大)
修改原因:保护债权人→平等保护
2、如何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如何理解《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的“约定不明”
第一,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第二,立法本意,减轻保证人责任;
第三,保证合同语义冲突,遵从减轻保证人责任精神,认定为“约定不明”--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第一,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应予受理;
第二,债权人先起诉一般保证人,驳回起诉;
第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应予受理,判决主文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原因: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Q: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Q: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A:例子:主债务是1亿元,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只有万元财产,一般保证人是等债务人的万元执行完毕后,才承担万元的责任,还是无条件承担万元的担保责任?
司法解释:采实务简便易行的做法,与《民法典》第87条第1、2、4项以及第3项规定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采用同一标准。
案例:()最高法民申号
中荣公司在《抵押借款互保声明书》中约定:在债务人华府公司对陈文明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中荣公司承担为华府公司偿还所有款项的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表述表明了中荣公司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中荣公司仅在借款到期、且华府公司无法偿还,即客观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华府公司未偿还债务时,中荣公司即无条件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中荣公司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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