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安排用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相关业务(包括开拓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创意设计、外贸转型升级以及贸易宣传推广等)的专项资金。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近年在外经贸业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
(二)以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外贸服务平台性质,并具有带动我市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或具有促进我市优质特色产品贸易推广的组织或机构。
二、支持范围
(一)开拓市场,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或其核准机构组织的国际展览,网络营销、区域品牌特装及媒体宣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机构和团体参加或组织经市商务局核准的境内外商品展销会。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规避收汇风险,开拓国际市场。
(三)出口产品创新设计,主要用于支持经市商务局或其核准机构举办的创意设计大赛,创意设计交流、培训,促进我市出口产品创新设计。
(四)外贸转型升级,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新业态服务平台、外贸新业态活动以及品牌建设等。
(五)贸易宣传推广,主要用于支持市商务局或其核准机构、企业参加展会期间通过主要媒体发布江门进出口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宣传推广,促进我市商贸繁荣发展。
(六)促进外贸发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商务部门组织的各项外贸推广、转型升级活动、培训活动、重大项目调研等工作经费。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三)对我市外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辖区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商务部门应当自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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