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彰显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成效。
3月20日上午,
江门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全市两级法院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依法审结的
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
都产生一定影响的重大、
典型涉恶及涉保护伞案件。
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江门日报、江门电视台等媒体参加。我院副院长吴超雄,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林慕恒,刑一庭庭长梁平惠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今天发布的内容是江门市全市法院十大涉恶、涉保护伞典型案例。其中8件是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2件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内容涉及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以及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方面。
江门法院办理涉恶、涉保护伞十大典型案例
01
关某合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诈骗案
▼主要案情
年以来,关某合通过贿选手段,使关某深、何某明等人分别当选为村两委主任,并长期利用两人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与关某深、何某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53万余元;指使关松深虚构清淤工程,诈骗政府专项资金30万元;指使何某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损失共10万余元。
新会法院一审判决关某合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判量刑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原新会区睦洲镇南镇村村委会主任关某合等13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资产,严重破坏基层民主建设,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是全省首宗二审裁判生效涉恶案件,也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起到极好震慑效果。
02
谢某欢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谢某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行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谢某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谢某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元;谢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谢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一审宣判后,谢某欢、谢某平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谢某欢等四人通过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威胁、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行索取巨额财物,扰乱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欢作为犯意提起者、纠集者、指挥者,是主犯;谢某杰、谢某平、谢某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是从犯。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唯未区分、认定主从犯,处理不当,予以纠正,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点评
谢某欢等四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滥用其村干部身份,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名义的幌子,行敲诈勒索中饱私囊之实,扰乱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的生效裁判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并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规范行使权力,杜绝“有权任性”。
同时,本案对于如何把握“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区分主从犯从而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03
张某添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自年5月担任水口镇开庄沙田岗村干部以来,被告人张某添、张某成、张某初、张某华、张某辉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利用村干部的身份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以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为由多次向开平市开庄沙田岗村周边企业索要钱财,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向顶尖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索得元、向汉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索得元、向众力纸制品有限公司索得元、向宝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索得元,五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共索得人民币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添等五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处罚金元,并责令五名被告人共同退赔上述企业损失。
▼点评
扫黑除恶重在基层,重点在农村,维护农村稳定就是维护党的执政根基,近年来乡霸、村霸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通过对“村霸”等盘踞基层打着维护集体权益实则谋取一己私利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更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促进辖区各基层村干部遵纪守法,自觉提高为本村集体真切谋取利益的意识。
04
蔡某秋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年2月至9月间,蔡某秋等13人和蔡某清(分案处理)及蔡某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又分又合先在租车行租赁高档轿车,将车辆更换已损坏的右侧后视镜和假车牌,又准备了弹弓、橄榄核及砂纸等工具,然后驾车上高速公路在超车道缓慢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在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越时,被告人使用弹弓射击橄榄核到目标车辆以制造碰撞的响声,然后示意目标车辆停靠路边,在双方车辆停靠后,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以制造碰撞的痕迹,再以目标车辆在超越其车辆时撞坏右侧后视镜为由,采用言语威胁被害人,然后当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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