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1月1日起,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47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含江门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自出院之日起两个月内〉,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江门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及本人原因48小时内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规定标准的50%。具体说明如下?
住院结算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1.江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社保卡制发前,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实时结算。
★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退休职工身份参保人,或单位派驻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区)长期居住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以下简称《就医备案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2.江门市外医疗机构
参保人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持身份证、社保卡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实时结算。
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农村户籍城乡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或遗失的,需提供已申请办理社保卡的银行回执、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按规定无法办理社保卡的,转账划入指定账户;新生儿需划入父亲或母亲账户的,要提供父亲或母亲身份证、账户复印件和出生证复印件);
3.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
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
7.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
8.其他相关资料。
江门市内转院
参保人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医院(医院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转江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诊疗的参保人(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退休职工身份参保人,或单位派驻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或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除外),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审核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保局备案,无需参保人到社保局前台办理。特殊危急病情,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
★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退休职工身份参保人,或单位派驻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除外),如需在江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于诊疗前填写《就医备案表》。退休后长期居住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其中含暂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派驻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派驻证明,向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后,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和《就医备案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江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人在江门市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江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社保局(农村户籍城乡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须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江门市外异地就医
江门市参保人因以医院就诊的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明)。
2.被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用人单位派驻证明)。
可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定一至两家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经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持身份证、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等资料回社保局办理报备手续。
江门市参保人因以医院就诊的1.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2.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参保人。
应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社保局(农村户籍城乡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备案手续,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在市外长期居住的,提供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达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以及就诊相关病历资料;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期间患急病住院的,提供单位、学校等证明及本次入院病历(描述急诊情况或抢救记录的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和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
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江门市参保人因以医院就诊的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参保人。
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审核后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到社保局核准后转院。特殊危急病情的,可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批准后先行转院,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
温馨提示
1.经批准在江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须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超过的应凭首次收治医疗机构的有关证明经社保局(农村户籍城乡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2.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或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又办理出院手续的(纳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日间手术管理的、病情危重需要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除外),不纳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可纳入特定病种门诊或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3.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医院无法提供相关检查项目或者药品治疗,需到外院检查或治疗的情况除外。
鹤山市社保局医疗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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