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年1月30日消息,江门市蓬江区劲秋餐饮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年10月30日,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关于移交江门市蓬江区劲秋餐饮店违法线索的函》,该局反映年10月14日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门市蓬江区劲秋餐饮店外排烟口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放油烟浓度平均值为3mg/m3,已超过排放标准。经过进行详述。
江门市蓬江区劲秋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构成了违规排放油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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