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年4月19日止,欠缴税款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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