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套路贷”开始盯上有车一族!
江门已有19名车主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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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上午,蓬江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嫌利用“套路贷”进行诈骗的涉恶团伙案件。被告人何某、冯某、曾某、史某等4人利用有车一族急需用钱的心理,先后对蓬江区19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60多万元!!!
作案过程
为了获取“贷后创收”利益,被告人何某自年10月开始招揽冯某、曾某和史某组成“套路贷”犯罪集团,成立深圳市某金融服务公司江门分公司,主要从事车辆抵押民间借贷业务,但该公司没有开展信贷金融服务的资质。
首先,业务员以“低息、快捷、押证不押车”为幌子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告人到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从公司贷款,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让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从中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逾期费等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并迫使被害人签订相应的《融资与服务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抵押品处置声明》等多项格式合同。
之后,等到被害人收到贷款,由贷后人员曾某和史某对抵押车辆进行GPS轨迹跟踪,再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车辆出现在可疑地点、怀疑二次抵押、客户电话无法接通、逾期还款等事宜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由曾某和史某请示何某,获得何某的审批后,他们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通过GPS确定客户车辆位置,使用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秘密开走,存放在其公司租用的特定停车场内。
最后,四被告人以扣留、变卖被害人车辆相威胁、逼迫被害人提前结清贷款,在还清本金的同时,另外强行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高额罚息和提前结清费等多项杂费。
蓬江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四被告人
蓬江检察院认为四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规定属犯罪集团。
被告人何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曾某、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蓬江法院开庭审理现场
在庭审中,蓬江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由于案情复杂,蓬江法院决定本案将择日宣判。近年来,各类“信用贷”、“小额贷”渐趋流行。有短期资金需求,只要拿起一张小卡片,联系一家民间放贷机构,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就可以轻松取得借款。但一些专门打着短期借贷幌子、以谋取借款人资产为真实目的的“套路贷”组织却能在不知不觉中让人倾家荡产,而且这类案件操作手法娴熟。
可以说,套路贷比高利贷还可怕,它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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