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3月份,江门市蓬江区凤山水岸二期誉城小区经竣工验收后逐渐交业主使用。广东省丰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该小区,成立江门市蓬江区凤山水岸誉城物业服务部,从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清为凤山誉城物业部主任(经理助理),被告人洪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蓬江区鸿宇搬运服务部在凤山誉城小区从事搬运工作及出售装修材料业务。年10月,被告人潘某继任凤山誉城物业部经理。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开始额外每栋楼收取入场费。被告人洪某召集他人入伙,商定改变经营模式,由之前大家合伙经营变更为对各栋楼轮流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每栋楼需要向潘某和吴某清缴纳入场费和给洪某应酬费。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在收取了洪某等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洪某等人的名片放置于物业前台,由前台工作人员向业主进行推荐,并违反了公司规定对其他搬运主体制定了差别化、歧视性的规定来限制其进入该小区从事搬运,如要缴纳搬运证押金,搬运人员要办理临时出入证,且临时出入证当天一次有效,必须由业主亲自带搬运人员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搬运押金必须当天办理退费,过期不退;以及其他搬运主体的装修材料不能堆放在地下车库,只要装修材料到场必须马上上楼;由保安拦截外来搬运人员或者业主搬运等。被告人洪某伙同潘某、吴某清通过上述手段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凤山誉城搬运,强迫凤山誉城小区业主选择洪某等人的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洪某、潘某、吴某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潘某、吴某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潘某、吴某清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来源:蓬江区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jiangmenzx.com/jmsxs/9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