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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门市首部实体法公开征求意见潭

来源:江门市 时间: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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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江门市立法史上将出台的首部实体法规,《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有了最新进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每年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状况。

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送审稿》共46条,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水质保护目标考核、政府和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水质保护等内容。《送审稿》明确了潭江“流域”总面积为平方公里。

《送审稿》还明确规定,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全面负责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流域水环境保护状况。

流域生态补偿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不力导致水质恶化影响下游的地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财政部门在当年度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同时,《送审稿》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统筹缴纳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准入

《送审稿》中,水质保护办法是重点内容,如“河长”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产业发展规划、流域项目准入、重点排污单位和信息公开、水源涵养、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等。在这些举措中,相关信息的公开作为对水质保护的手段屡被提及。比如,流域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等。

另外,《送审稿》重视产业规划对水质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编制潭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引导资源、政策、产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送审稿》还规定,严格控制流域内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准入,流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制浆、石化、炼油、金属冶炼、选矿、尾矿库、水泥、焦炭、漂染、鞣革、铅酸蓄电池、天然气化工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最高罚50万元

《送审稿》明确了政府及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送审稿》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在流域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江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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