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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近各市新动态,江门专包二三级下放

来源:江门市 时间:2021-10-19
江门市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通知(江建函号)

公示网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年版)的通知》(江府〔〕23号),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建筑业资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为确保委托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政职权事项

序号

委托事项主项名称

委托事项子项名称

承接行政机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需要首次申请、增项的资质类别)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

2.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核准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

4.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核准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变更(需要首次申请、增项的资质类别)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

2.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变更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变更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

4.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变更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

  承接单位要依托“三库一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事项,承诺办结期限分别为4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承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对已委托事项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其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负责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局;协助我局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四、委托实施日期

  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年版)的通知》(江府〔〕23号),自年8月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我局已经受理的,继续按规定办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相关网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8月5日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序号

广东清单序号

改革事项

省级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实施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联系处室

备注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2

3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3

39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

40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乙级及以下: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乙级: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劳务:县级和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5

4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乙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受委托权限实施。

(2)丙级:县级和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6

4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乙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丙级、事务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7

4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中央层面

设定

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中央层面

设定

8

45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全省范围内

城市建设处

中央层面

设定

9

7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0

80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8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2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级资质核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3

5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4

55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全省范围内

行政许可管理处

中央层面

设定

5

6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全省范围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中央层面

设定

6

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全省范围内

城市建设处

中央层面

设定

7

5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深圳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深圳市范围内

城市建设处

地方层面

设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监管措施

()通过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并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省级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

(4)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4)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改革方式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以下资质纳入改革试点: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部分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上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

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纳入改革范围的资质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鼓励各地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2.主管部门

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许可条件:根据和以前申报的人员要求一至;

核查条件: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监管措施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不履行统计信息报送义务情况的通报

查询网子:   经核查,全市有28家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没有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建筑〔〕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第二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名单见附件)。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9号)规定,现对28家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不履行统计信息报送义务情况进行通报,并予以诚信评价扣5分、有效期半年的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不履行统计信息报送义务的28家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发出预警警示。   请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按时如实报送有关数据,守法经营,诚信竞争,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特此通报。   附件:未填报年第二季度统计报表的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名单.xls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8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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