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人防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江门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7月23日
江门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人防行政审批效率。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一)人防规划审查。建设单位应在规划部门批复规划总平面图后委托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编制该项目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江门市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附件1)进行项目人防规划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规划报审的要求准备该项目的有关资料(附件2)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规划审查意见》(附件3),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报建核准单核发。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编制工作后应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可凭施工图审查回执及相关资料(附件4)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项目非防空地下室区域的民用建筑的报建核准单,凭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和防空地下室的报建核准单。未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全额暂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在收缴暂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可出具相关缓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报建核准单,暂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动工时一次性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实施分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人防报建核准单核发。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广东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3号)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
3、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问题,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4、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不符合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平方米;
7、满足该小区人员掩蔽要求的项目,可申请该项目不大于项目应建人防面积30%的面积易地建设。
(二)申请易地建设审批程序。
1.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附件5)申请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平方米(含平方米)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提交的资料核实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审批。
2.人防报建核准单核发。建设单位在缴纳该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报建核准单。建设单位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分期报建,分期申请易地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分次审批,并根据每次易地审批的情况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
(一)单体建筑。民用建筑的单体建筑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定。单体建筑层数应按其最高层进行界定。
(二)基础埋深。单体建筑的基础埋深应根据该单体建筑的相对标高的基准面(±0.00)与该单体建筑的承台顶面的高差进行计算。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
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可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附件6)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具体申请进度如下:1.完成防空地下室土建工程可申请防空地下室范围线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数量的40%的单体建筑备案;2.完成防空地下室设备安装可申请防空地下室范围线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数量剩余60%的单体建筑备案;3.剩余的单体建筑(商住项目至少应有两栋或以上的住宅类建筑)可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资料后申请办理备案核准。项目在申请防空地下室初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面积测绘和实体结构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
五、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在已按规定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的可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
六、关于人防规划问题
(一)从年8月1日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应进行人防规划,其人防规划经审查通过后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二)年8月1日之后批准的人防规划均按上述面积计算方式执行。
(三)年8月1日之后批准的人防规划如因地面规划方案调整、落实时间变动、期数变化的,应及时向我办报备新的人防工程落实计划和规划方案总图,调整后人防建设规模增加一个防护单元(含)以上的,或者人防工程建设位置、战时功能指标有变动的,应重新申报人防规划评审。
(四)年7月31日之前已批准设计要点或人防规划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三年,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应按新文件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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