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有毒有害、高温低温、高空井下及繁重劳动)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经地级市人社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本人填写《江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以及带齐以下资料到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或“邑门式”服务中心申报:
(一)申请人身份证(出境人员的回乡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提前退休参保人,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照;
(六)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养老金申办注意事项
(一)已参保的国有集体单位原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再申请养老金待遇。
(二)跨省、统筹区就业的个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提前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后再申领养老金待遇。
(三)分别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须先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后再申请养老金待遇。
(四)军转干部、特殊工种或因病需办理提前退休的,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再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保局计发待遇。
五、养老金发放时间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养老金于每月10日左右发放。
六、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一)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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