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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新闻2017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

来源:江门市 时间:2017-10-25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现予以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为年9月19日至10月2日。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传真或发邮件至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一章“政银保”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贷款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助发展,调结构,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企业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配合协助。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政银保”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池,用于为本市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和违约贷款代偿。风险担保资金账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该帐户为保证金账户,用于风险补偿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在合作银行使用授信产生债务的质押担保,具体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为准。建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共同协议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作金融机构争取按照风险担保资金池注入资金的最高30倍,安排贷款合作额度。

第五条风险担保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按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比例作定活期存放,产生的利息于每年6月25日前、12月25日前缴入国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将“政银保”相关资金需求纳入部门预算编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三章“政银保”主要内容

第六条“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政银保”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市政府、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单个借款企业能提供房地产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争取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3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视企业抵押物价值、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可提高单笔贷款额,但最高不超过万元,具体以签约合作银行约定为准。

单个借款企业未能提供房地产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符合信用要求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整个项目合作年度内此类贷款累计不超过风险金池金额的3倍,在业务开展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八条企业年融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费)原则上控制9%以内。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政银保”借款企业收取的年保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

第四章“政银保”支持对象

第九条“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型企业(以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为主)。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优先支持江门市内食品、机电、电子信息及其配套上下游产业;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借款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银行预警级客户名单,未涉及诉讼或被法院查封资产等情况。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无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品行端正、个人信誉及身体状况良好,不涉及民间融资行为;获得本年度诚信绿卡认定,或获得外部信用评级机构A级以上评级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4.纳入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业务推荐企业名单,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合作贷款业务推荐计划(函)。

5.其他条件由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五章“政银保”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条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按照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流程如下:

1.借款企业填写“政银保”融资项目申请表,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介入对企业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调查报告,组织相关专家对每个拟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江门市“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推荐计划》给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并通知借款企业。

2.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保险正常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江门市“政银保”贷款承保初审意见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同意承保意向书》,并将相关资料送交至合作银行。

3.合作银行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银行正常信贷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江门市“政银保”贷款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和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

4.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在收到银行的项目审批结果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江门市“政银保”贷款业务担保确认函》。

5.合作银行收到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江门市“政银保”贷款业务担保确认函》后,与借款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在落实各项贷款担保措施及要求后,合作银行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银行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

6.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后,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

7.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交工作小组办公室备存。

8.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政银保”代偿机制

第十一条风险分担比例

1.工作小组办公室管理的风险担保资金池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单个合作银行风险担保资金池余额为上限(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由三方协商确定(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

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均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单笔保险单生效日所在年度作为确定标准,对应占用保险单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在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内,对于单笔违约贷款的风险,由“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照2:2:6的比例(如融资性担保机构则为2:1:7)进行分担。

2.当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超过其最高赔付限额时,则由合作银行承担违约贷款的20%,工作小组办公室(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承担其余违约贷款(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

3.当工作小组办公室(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管理方)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都超过其最高赔付限时,则由合作银行承担剩余的违约贷款的责任。

4.对于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未参与或未予承保的贷款的违约风险,由政府风险金池、银行双方按照2:8的比例分担违约贷款的金额。

第十二条逾期赔付

借款期间,借款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共同开展贷款追收工作。

1.风险担保资金池赔付

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30天(指自然日,以下未特指工作日的天数则视为自然日)后,即视为借款企业根本性违约,合作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企业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产生的费用,并立即对未偿还贷款本息启动代偿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实际风险分担比例(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违约贷款代偿的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资料。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在10天内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将审议情况报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或由市政府授权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审议后,直接向银行出具书面回复)。上述流程应在45天内完成。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担保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并在完成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扣划单据。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90天内,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违约贷款代偿。如工作小组办公室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赔付,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政银保”业务项下新增客户的审批,直至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赔付工作达到约定要求后再予以恢复。

2.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责任赔付

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60天,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即赔款等待期为自借款企业拖欠任何一期欠款(含应付利息)之日起60天,经过60天的赔款等待期借款企业仍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则合作银行在赔款等待期到期日后5天内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保证保险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且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利用需要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索赔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为由拒赔。

合作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递交齐全的代偿申请资料后25天后,按照担保合同及实际风险分担比例完成担保代偿。对于符合代偿条件的借款企业,合作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应于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90天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如合作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赔付,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政银保”业务项下新增客户的审批,直至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工作达到约定要求后再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追偿分配

合作银行取得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赔付金额后,以赔付金额为限,应及时将借款企业的本金与利息的追偿权益分别转让给工作小组办公室(不含利息追偿权益)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利息追偿权益)。借款企业有提供房地产抵押物给合作担保机构办理本项目的贷款业务,合作担保机构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90天后,根据担保机构正常的操作流程处置房地产抵押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房地产抵押物处置清收后的资金、追偿收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本项目单笔业务抵押物初始收回资金和追偿所得款项按三方实际所承担违约贷款的比例对追偿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三方仍拥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七章“政银保”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本项目的整体不良率达到5%或各银行合计不良贷款余额达到万元时(两者最先达到者)政银保三方通过协调机制,全面暂停该业务,由政银保三方共同进行贷款追偿,待上述指标下降,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当单一合作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该行业务风控限额时,暂停该合作银行发展新的业务,待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第十五条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三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借款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企业,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八章“政银保”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贷款项目进行组织评估和审核、出具贷款推荐项目计划、风险代偿资金划拨、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组织整理、编写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本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银保’风险资金,保障‘政银保’相关工作费用开支,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负责协调市经信局处理风险赔付工作。

第十九条市金融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协调市经信局处理风险赔付工作。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融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尤其要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挪用。第二十一条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开展“政银保”融资项目保险(担保)业务及评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根据保险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和协助催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我市小微双创示范期间(-年),对‘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前成功实现融资,且按期还本付息及缴纳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的企业缴纳的管理服务费及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在小微双创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案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年11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经信中小〔〕3号)同时废止。

赞赏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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