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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限购后,房贷政策有何调整这5大新变

来源:江门市 时间:2018-4-13

4月22日,江门市出台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执行后,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是怎样的呢?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为您解读。

通知执行后,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相应有所调整,并于4月23日零时起执行。

对限购区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号)等文件要求,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

①居民家庭名下在我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政策,不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0.7倍。(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由住建部门定期公布,江门市区具体标准可通过市住建局网站查询)

②居民家庭名下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0.7倍。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1.1倍。

③居民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下限为同期基准利率1.1倍,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1.1倍。

④“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需区别对待住房贷款记录是否已结清。已结清的,首付比例、利率要求参照“居民家庭名下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的情况执行。如有一套未结清,首付比例、利率要求参照“居民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情况执行。居民家庭在江门地区拥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参照“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情况执行。

⑤对在我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查册,居民家庭在我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居民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且有购房贷款未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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