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项目。
二、扶持内容(一)税收补助新建旅游项目(不含旅游房地产)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年内完成投资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并投产的,按项目投产前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4年内完成投资10亿元或以上并投产的,按项目投产前4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年内每年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增量部分50%、0%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二)收费补助新建旅游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设定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积极争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实现星级酒店、A级景区和获得省级以上旅游示范区(点)称号的旅游企业用电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市物价部门积极平衡用水价格,逐步实现星级酒店用水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三)项目建设扶持全市道路建设优先安排通往景区特别是A级以上景区的道路建设,把旅游景区(点)作为重要的交通连接点,其通达公路纳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大力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达到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旅游客车通行。
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
(四)资金奖励对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A、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0万元、0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0万元、50万元。对进驻我市的世界品牌排名前十位的国际连锁酒店,床位数达到00张以上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对市内外旅行社招徕境内外客人达到一定数额的,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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