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号)有关规定,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为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实施的启动过渡阶段。
年7月1日后,根据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各级别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情况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定额结算标准适用于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此次调整的结算项目有哪些?此次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主要包括4项,包括4项主要结算项目标准:阴式分娩、剖宫产、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其他定额结算标准暂不作调整。具体调整为:1阴式分娩。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由原来的元、元、元调整为元(增加元)、元(增加元)、元(增加元),住院标准由原来的元、2元、2元调整为2元(增加元)、元(增加元)、3元(增加元)。
2剖宫产。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由原来的元、元、元调整为元(增加元)、元(增加元)、元(增加元),住院标准由原来的元、4元、0元调整为4元(增加元)、元(增加元)、5元(增加元)。
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新调整的该项目定额结算标准不含产前检查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的,按实际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含70%)以上的,按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来的元、1元、1元调整为1元、1元、元。
4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
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由原来的元、元、元调整为元、元、元。
4其他还有哪些地方作出了相应调整?其他还有调整的地方:(一)取消严重高危妊娠定额结算标准。(二)调整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转诊的结算标准。
5定额结算标准在以下情形会跟参保人有关系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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