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城乡一体化后,医保征缴对象分为一档和二档,分别与我市的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相衔接,将两类人群纳入同一制度的同时,又根据实际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档设置。其中医保一档参保对象为城乡居民(包括大、中、小学生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本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
二、基金征缴
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相挂钩的筹资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逐步提高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单参一档的缴费
1.缴费标准
从年起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修改为按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分三年时间达到1.6%,分别为:年1.2%、年1.4%,从年起为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国家和省规定的个人缴费高于我市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城乡居民凭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免缴个人缴费金额。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由各镇、街、区进行发放。
参加一档的人员以自然年度进行缴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交次年医保费,中途不退费。
以下特定城乡居民,可年度内中途参加一档,并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缴费:
(1)本区户籍和在本区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
(2)当年本区新入学或转学的非本区户籍在校生;
(3)当年本区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跨年按规定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人员);
(4)当年本区户籍职工退休人员;
(5)当年本区户籍退伍军人、刑释人员和户籍新迁入人员;
(6)未参保的本区户籍困难城乡居民。
(二)一档和二档的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同时参加一档和二档的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最低缴费基数分三年达到省市公布的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分别为:年65%、年75%,从年起为80%(年最低缴费基数为元),具体标准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基金自求平衡状况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年一、二档合计缴费比例为6%,年调整为5.8%,从年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5.5%。
3.缴费方式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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